2013年2月25日星期一

贾彬家属拟控告内蒙巴林左旗警察违法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法轮功学员赵春霞与丈夫贾彬于二零一二年六月至十二月,先后被中共警察绑架,家中财物被抢劫;赵春霞被非法关押半年之久,贾彬则被非法批捕。

贾彬家人认为,警察绑架贾彬违反《宪法》、《刑法》、《警察法》,拟就此案对涉案的赤峰市巴林左旗"六一零"警察高延国、王立新,田立成、李宏柱、高树军等人提起控告,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贾彬,返还所有被抢走的物品,并依法追究相关警察的刑事责任。

以下是贾彬的家人控告书的主要内容。

妻子被绑架,贾彬被迫流离失所

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六一零人员高延国、王立新、左旗公安局、国安大队田立成、李宏柱、高树军等多人闯到贾彬家,抢走电脑、打印机等个人物品,抢走现金一万四千左右和许多私人物品,至少折合现金二万元,总计高达三万四千元。

恶徒原企图绑架赵春霞的丈夫贾彬(当时没在家),未遂,于是绑架了法轮功学员赵春霞,贾彬当时没在家,被迫流离失所,之后被迫流离失所。

三儿女顿失生活来源

他们的大女儿在上大学,下学期的学费还没有着落。家中留下十二岁的小女儿和九岁的儿子,顿失生活来源,只好靠老人照顾,他们的奶奶、姥姥、姥爷都是70多岁的农村老人,家中也没钱,每天还要到3、四里以外的学校接送孩子。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上午,赵春霞的三个子女,身披"我要妈妈,我要吃饭"的条幅,手里举着"我妈妈因炼法轮功被警察抓走了,爸爸不知去哪了,家里的钱也被抢走了,我们无家可归了"的大牌子,从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的街道上,一直走到巴林左旗政府大楼前。

当三个孩子要进政府大楼时,巴林左旗610、国安大队队长田立成、教导员李宏柱、成员高树军等带领三十多名警察包括特警、多辆警车,把三个孩子团团围住,抢走三个孩子手里的牌子,撕扯孩子们身上的条幅、衣服,并把三个孩子强行拖进政府大楼的警务室。三个善良的孩子哪见过这样的阵势,吓得哆哆嗦嗦的,哭作一团。围观的人议论纷纷,好多人都流下了同情的泪水。

三个孩子被关押了,警察不给水喝,不给饭吃,他们自己却轮班吃饭。当有人问到三个孩子给关到哪了时,李宏柱等人说在信访办,但信访办的人说孩子不在他们那,这个事跟他们一点关系没有。

到了下午五点多,孩子们的表叔知道了这件事,急忙赶来,据理力争,强烈要求放三个孩子和赵春霞。田立成、李宏柱、高树军等却只同意放两个小的,要继续关押赵春霞的大女儿,孩子的表叔坚决不同意,最后才将三个孩子接出。

田立成、李宏柱等又拿出一张纸,说这是赵春霞父母答应抚养三个孩子,上面有她们按的手印。赵春霞父母快八十岁了,根本就没有见过田立成、李宏柱等。赵春霞父母得知这个情况后,气愤地说,"造假都造到家了。"

贾彬被绑架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出动多辆警车,国保大队长宫传兴带领十几名便衣警察,闯到敖汉旗乌兰乡黄花甸子村,强行绑架了帮助村民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的七位法轮功学员包文菊、包文荣、马晓光、王秀峰、贾彬、王志刚、兰广飞以及司机陈志勇。

后来六名法轮功学员和司机均被无条件释放,唯有贾彬被非法拘禁在敖汉旗看守所。日前,林东检察院非法批捕贾彬。

警察绑架贾彬后,于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才将他的妻子赵春霞放回家。

目前,贾彬的家人已就贾彬夫妇被绑架、关押一事,控告涉案警察高延国、王立新,田立成、李宏柱、高树军等人,并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贾彬,立即返还所有被抢走的财物,并要求对受害者的身体、精神伤害及财产损坏予以赔偿。控告人表示希望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此事,使违法犯罪的警察得到惩处,使无辜的人恢复自由。贾彬的家人还表示,如果各级部门不能把犯罪人员绳之以法,将会把此案例提交到国际上。

信仰法轮功合法参与迫害者有罪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法轮大法修炼人的表现及世间道理看,江泽民操纵中共政权全面迫害法轮功之前,当时的法轮功学员只做了两件事:一是自己读书炼功;二是弘扬法轮大法,让别人也知道法轮功福益身心的神奇功效。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别人,都只是做好人,身体健康,过程中既不影响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益,也不影响社会秩序,而且于国于民都是大好事,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符合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

每个中国公民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同样也有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五款: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上述单位警察等人员违反了《宪法》、《刑法》、《警察法》等的规定,触犯了法律。上述单位警察等人员也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他们至少犯下9条罪行:1、绑架罪;2、诬告陷害罪;3、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4、非法搜查罪;5、抢劫罪;6、诽谤罪;7、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8、非法拘禁;9、故意伤害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现在给申控人家属造成严重的人身和精神伤害的后果以及所犯罪行,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补偿。申控人请求有关机关对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警察:高延国、王立新、田立成、李宏柱、高树军等人员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高延国等恶警一直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

参与绑架贾彬夫妇的恶警高延国、王立新,田立成、李宏柱、高树军等人,一直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

二零零九年十月,法轮功学员李祥宇的非法劳教到期,母亲王玉兰去劳教所接儿子。巴林左旗六一零的恶徒高延国、李冰、王立新也开车去劳教所,企图把李祥宇绑架到洗脑班,遭到王玉兰阻止,他们就把王玉兰也拖上警车。途中李祥宇走脱,至今流离失所。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法轮功学员陈艳平非法劳教到期,被高延国、王立新劫持到左旗宾馆,由恶警李宏柱等多人看管,逼迫陈艳平放弃对法轮大法的信仰。

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法轮功学员吴国辉被绑架。高延国参与非法抄家,抢走私人物品。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赤峰市"六一零"陈晓东、图布新、左旗"六一零"高延国、东城区宋某某闯入李胜军家进行骚扰。

法轮功学员侯桂兰被非法关押迫害回来以后,恶徒高延国经常给她丈夫打电话骚扰,使侯桂兰和她的家人不得安宁。

二零一零年,法轮功学员赵桂荣的妹妹要去呼和浩特女子监狱看赵桂荣,高延国、王立新多次无理刁难。高延国也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李玉芬、王春华、杨翠艳。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日晚六点多,高延国、左旗公安局国保大队田立成、李宏柱等多人,绑架了法轮功学员马鸿慧和妻子郑桂芝,及来串门的林东二小女教师陆桂霞。非法抄家,抢走电脑,打印机等个人物品,直接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多元。

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下午四点多钟,"六一零"高延国、王立新,左旗公安局国安大队的田立成、李宏柱、高树军等人闯入法轮功学员吴景刚家,非法抄家,且门锁被恶人换掉。吴景刚被非法关押在左旗看守所。


发稿:2013年02月25日  更新:2013年02月24日 23: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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