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8日星期三

秦月明被害死 黑省高法立案不办案 层层设阻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法轮功学员秦月明的妻女历经艰辛,层层申诉控告,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终于对"秦月明被佳木斯监狱迫害致死"一案决定立案审理。可自从立案后,秦月明的家属往高法跑了几十次,依法要求阅卷,目前仍在以各种借口拖延并躲避、不接待家属及聘请的律师。

该赔偿委员会应在法定的三个月内对此案进行审理,但到目前为止已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一直在阻挡秦月明的家属和律师进行下一步的法律程序,目前无法见到或联系到主审法官。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拖延和推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主审法官等负责人的避而不见是受到来自"上级"的压力,从中可以看到中共操控下的法官也非常无奈。

一、不让阅卷因为"请示了法院领导"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秦月明家属聘请的两位律师前往省高法递交了"刑事国家赔偿"的代理手续后,两位律师希望见到主审法官王滨红并进行阅卷等程序。但连日来,律师和家属多次到省高法都无法见到主审法官,电话也一直没人接。

在省高法信访大厅"赔偿审查调解答疑" 的14号窗口工作人员汇姓法官在接待律师时说,王滨红法官确实是同意了代理人阅卷,但是和领导请示后,领导感觉这个事要再进一步协调,现在来说她也是挺为难的。对于主审法官来说,她的压力特别大,如果她和领导沟通不好的话,她要担责任的,所以你们就不要追着要看卷了!

律师向汇法官再三声明了法院不该阻止阅卷,即使案件压力很大,律师也一定要阅卷的,只有按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才能有助于澄清事实、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权益。

汇法官说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有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不许复印卷宗,律师请他拿出来看看,但汇法官说此"司法解释"目前没在手头上,无法让律师看。两位律师在连续几次去高法交涉有关法律程序的过程中,省高法对律师递交的代理手续进行刁难,信访大厅里的法警还对律师和秦月明家属非法录像、盘问,并将其中一位律师戴的棉帽拿过来仔细检查,这些反常的举动让人们看出院方非常心虚害怕。

二、到省级部门申诉控告,至今冤情难伸

秦月明于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被佳木斯监狱迫害致死。狱方一直在掩盖事实真相,逃避罪责。秦月明家属在佳木斯市的公检法及人大、信访等部门多方申诉未果的情况下,又来到黑龙江省级各部门进行艰难的层层申诉与控告:

虽然佳木斯监狱欺骗、恐吓并跟踪家属,勾结佳木斯合江检察院企图私了,但秦月明家属坚持要揭开事实真相,为家人伸冤昭雪。家属先后五次依照法律程序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映佳木斯市检察院、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司法不作为的行为。每一次他们都是在竭力的推诿,一次又一次的把材料给扔出来,不予受理。

秦月明家属于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递交了《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的法律文书。就在秦月明家属要求监狱管理局调查事实真相,等待省监狱管理局给家属一个明确的说法时,秦月明家属于八月五日接到佳木斯监狱的电话,狱方决定不予赔偿。(后附"佳木斯监狱不予赔偿决定书") 八月二十四日,省监狱管理局给家属出示了维持监狱做出的"正常死亡不予赔偿"的复议决定书。(后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秦月明家属多次到省政法委、省人大信访办等部门进行申诉,各部门以信仰问题为由互相推诿,不予受理。

三、秦月明妻女身陷囹圄,秦月明案举步维艰

省高法决定立案审理后,省高法的工作人员多次在对待家属的过程中知法犯法,在司法程序中设置层层阻碍或不作为。家属多次被法警非法录像,家属及代理人走到哪就跟着录到哪;家属多次找赔偿委主任张印峰,他一直不接电话。一次秦月明家属和代理人找到了张印峰后,他态度粗暴的对家属指指点点进行盘问,后来竟把秦月明家属请的代理人从房间里推了出来,还把法警头目叫去耳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秦月明的两个女儿曾多次约见省高法主审法官都未能如愿,好不容易在十一月十八日见到了主审法官王滨红。孩子真诚平静的与王法官进行了交谈,并且送给王法官一封信,信中叙述了多年来秦月明一家人遭受的迫害和这段充满了艰辛的伸冤之路。王法官对两个孩子答复说会尽快安排阅卷,也会尽快找家属协商委托司法鉴定的有关事宜,但至今没有任何进展。

就在家属与省高法交涉阅卷、委托法鉴等事项时,秦月明的妻子王秀青和二女儿秦海龙,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在双城市的疯狂绑架中被哈尔滨市警察绑架。王秀青被非法劳教一年半,关押在哈尔滨前进劳教所。小女儿也于十二月二十日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劫持到前进劳教所。

秦月明冤死狱中未得昭雪,现在妻女又遭非法劳教。如今只有秦月明的大女儿秦荣倩每天奔走于法院、劳教所、看守所、公安局,面对各方的推诿、冷漠、耍流氓,一个善良女孩的心在流血,感受到的只有中共体制的黑暗和人性道德的堕落。如今历时十个月之多,秦月明的案子举步维艰。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各种借口拖延,主审法官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不接待、刁难秦月明的家属和代理律师,或采取避而不见的态度已经违反了《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管有什么借口,法官都要履行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也要保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和清白,守住做法官的职业道德底线。希望当事法官及所有参与的工作人员赶快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减小自己的罪过。当历史走过这一页时,法官和当年纳粹时期执行任务的参与者一样,一定得为今天迫害善良的行为接受历史的审判,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关于秦月明被监狱迫害致死一案,请见:
《秦月明被佳木斯监狱迫害致死》
《父亲被迫害致死 女儿呼吁还公道于人间》
《秦月明被迫害致死 佳木斯监狱无理拒绝赔偿》


发稿:2011年12月28日  更新:2011年12月28日 01: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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