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日星期日

【禁言博客 】原型毕露

【禁言博客 】原型毕露

【新唐人2011年7月4日讯】【禁言博客】原型毕露

虚张声势,请别滥用人民的名义!

不久前,大陆经济学家茅于轼,在财新网发表了题目叫《把毛泽东还原成人----读《红
太阳的陨落》的文章,历数毛泽东的罪恶,引发了毛左们的不满。最近,毛派在各地成
立了所谓的"XX市、XX省人民公诉团",向全国人大提起公诉茅于轼,和《红太阳的陨落
》的作者辛子陵的请求。"博客中国",有一篇题目叫《我为"人民公诉团"做一回高参》
的评论章,文章说:我给"公诉团"提几条参考意见:

一、"人民公诉团"应改为"公民控告团"。"人民公诉团"的称呼,名"不正",要改名。理
由是:"公诉",是指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
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叫"公诉团",就闹了个笑话――难道这些
人能取代检察院?这些怀念文革岁月的同志哥们,要学点起码的法律知识了。

二、未经正式授权,不宜称"××市、××省人民公诉团"、。应当承认,乌有之乡和各地
"公诉团"的组织者们,确实才华横溢,他们比"百万群众唱红歌"的组织者们,更擅长
"造势"――"百万群众"毕竟不及"××市、××省人民"声势浩大。不过,我想提醒的是:一二
百号人联署,就敢打出"××市、××省人民公诉团"的旗号,不但公然侵犯了公民权利,也
会让人私下窃笑:都什么时代了,还玩百十号人马,自称司令,千把号"红卫兵",号称
"百万雄师"那一套?有理说理。就事论事。依法控告。不能"拉大旗作虎皮"!――借"人
民"之刀杀人的悲剧,不能再上演了。

三、不要"有罪敲定"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
有罪"。所以,在法院认定茅于轼和辛子陵的犯罪事实成立之前,将"煽动颠覆"、"制造
动乱"等等吓人的罪名,扣在他人头上,这可有严重的违法、侵权之嫌啊。再次提醒各
位:不要做无法无天的"革命群众",而要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在行使公民法律权
利之前,首先自己要学法、懂法、守法。否则,让天下人耻笑:什么"乌有之乡"?"乌
龙之乡"吧!

富人走为上策 穷人路在何方?

今年4月,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指出:"在接受调查的
人均可投资资产超1000万元人群中,有高达60%的人士已经完成投资移民或有相关考
虑,在可投资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主中,已经完成投资移民或正在考虑的受访
者的比率也高64%。"博客中国"上,有篇署名闫和成的文章,对这种现象进行评论
说:在一九九九年以来的十年间,以富人和知识精英为主的中国人入籍美国、加拿大等
国家的人数约有二百万人。

因为移民,仅去年一年,从中国流向加拿大的财富,就有几十亿元人民币。文章说,出
现这么大规模的移民潮,必有内在原因。中国人有了学历、有了钱,就急着移居国
外,表面看是为了子女教育、国外的生活环境和旅行方便,其实,是对政府失去信
心,用脚投票。当今中国社会矛盾尖锐,官民对立,贫富分化,社会不公,贪腐横
行,问题食品层出不穷,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在这些富豪和精英分子看来,现时的祖
国,就像烂泥潭,个个避之惟恐不及。

文章最后说,在中国的所谓改革开放之初,有人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如今,先
富起来的人,扔下大部分还没有富起来的人不管,弃国而去,跑到国外享受生活去了。
富人走为上策,穷人呢,路在何方?

原型毕露

有网友发帖说:在香港铜锣湾,遇到一个出租车司机,我问他,党会不会把香港变成跟
内地一样?他回答:不会的,因为它要让香港演戏给台湾看,等到台湾上当之后,才会
原型毕露的!2011-07-04
07:12:54http://www.ntdtv.com/xtr/gb/2011/07/04/a555005.html.-【禁言博客-】原
型毕露.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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